法人代表:姚新成
经查,你公司擅自改变原湖南省邵阳机械厂所属土地工业用途,自2009年起建设市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7年建成,共建造8栋7层住宅,5栋27层住宅。经市测绘服务中心测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共15498.23平方米,地类均为建设用地,所占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城镇用地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占用的原湖南省邵阳机械厂土地面积共14704.2平方米,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相关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构成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占用城镇居民宅基地及社区空坪隙地794.0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勘测笔录1份
2.执法人员对姚新成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集资房代管代建协议书、集资户代管代建协议书
5.施工协议书2份
6.建筑安装施工合同
7.《关于邵阳机械厂职工集资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市发改投﹝2010﹞12号)
8.《关于对市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邵住保办字﹝2011﹞006号)
9.《关于市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邵市发改投﹝2020﹞203号)
10.《关于对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的批复》(邵住保字﹝2016﹞010号)
11.《关于邵阳机械厂棚改项目棚改对象的认定函》
12.《国有土地使用证》(邵市国用(2009)第D0257号)
13.《国有土地使用证》(市东G国用(90)字第1-281号、1-271号、1-275号、1-358号)
14.邵阳市测绘服务中心《宗地面积测算报告单》、测绘图纸。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1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自资罚告字﹝20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自资罚听告字﹝2023﹞1号),你单位收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第四十二条、原第四十三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交还占用的原湖南省邵阳机械厂14704.2平方米土地,退还非法占用的794.03平方米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的794.0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按照规划条件书确定的3.0容积率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为2382.09平方米。对该2382.09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没收。
三、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14704.2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367605元。对非法占用的794.0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794.03元。罚款合计368399.0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北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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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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